负责对全市刑事犯罪案件(包括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审查批捕、决定逮捕和立案监督工作;对同级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依法实行监督。1978年建院时称刑事检察一科,2000年改称为审查批捕科,2002年改称为侦查监督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