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对刑事犯罪案件(包括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的审查起诉,不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工作;负责对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活动实行监督工作。1978年建院时称刑事检察二科,2000年改称为审查起诉科,2002年改为公诉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