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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组织市院人民监督员开展对本院业务部门办理的“三类案件”和“五种情形”进行监督,加强和改进人民检察院执法办案活动接受监督工作,促进规范执法,全面指导和深入推进全省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监督员履行监督职责。
2.认真做好与在本地的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和全体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联络工作,及时听取并高效办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积极组织代表视察检察工作和开展监督工作。
3.认真完成各项交办、督办案件和事项,在规定期限内及时办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有关检察工作的意见、建议、议案和提案。
4.积极开展市院特约检察员组织管理和联络工作,邀请市院特约检察员和人民监督员参加市院工作会议、有关处室的工作会议及业务办案活动,参与专题调研。
5.完成上级院和市院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和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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