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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执行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有关问题研究

来源:中江    作者:李佳    发布时间:2015/6/29 16:36:44    点击数:loading...

检察机关执行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有关问题研究

中江县人民检察院民行科   李 佳

 

    民事抗诉制度是人民检察院特有的司法制度。从1991年我国民事诉讼法通过实施以来,检察机关通过抗诉监督方式纠正了一批错误的裁判,对维护司法公正,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社会,做出了积极贡献。随着法制的进步,以往的民诉法已不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修订后的民诉法对人民检察院适用民事抗诉程序的条件作了重要修改,对解决当事人“申诉难”的问题起到了一定作用。

    一、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对检察机关民事抗诉工作的影响

    (一)统一再审事由和抗诉条件

    原民诉法规定了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的五种情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抗诉的四种情形。在法院决定再审的五种情形中,有四项与检察院抗诉的条件完全相同,但对于“ 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这一项规定,当事人只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再审,但不允许检察机关抗诉。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将检察机关的抗诉条件细化为十三项加一款,与当事人申请再审事由相一致,明确规定了再审的审查期限,提高了接受检察机关抗诉的法院级别。

    (二)细化抗诉条件

    原民事诉讼法第185条关于抗诉的规定比较简单和概括,过于笼统模糊,操作性不强。修改后的民诉法细化了抗诉理由,规定的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请民事抗诉范围,共有13项四个方面,这些新抗点的出现将进一步增强民事检察监督的职能,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三)明确了抗诉案件的再审法院

    原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上级检察院抗诉,下级法院审理,这种现象并不合理,给检察机关出庭等监督活动带来困难,影响了检察机关民事法律监督的质量与权威。修改后的民诉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也即只有这五种属于事实认定方面的问题的抗诉案件,才可以交由下级法院再审。

    二、检察机关实施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面临的问题

    (一)修改后的民诉法对调解和执行监督没有规定

    修改后的民诉法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对于法院的民事调解,不具有抗诉的权利。这势必使那些违反自愿原则,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的违法调解,得不到有效的监督。同样,对于法院的整个执行过程,事实上只有上级法院可以对其监督,专门国家机关对执行法院的直接监督大大缺失,而这种监督是远远不能为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提供充分救济的,只有独立于法院系统之外的监督才能提供有效的救济。执行法官懈怠执行、违法执行是执行难的重要原因。

    (二)检察机关对法院的监督形式单一

    修改后的民诉法也只是赋予了检察机关对法院生效的错误民事裁定和判决有抗诉权,这仅是一种事后监督,而对于法院整个的诉讼活动,检察机关却有心无力。这不仅使法院的审判活动不能得到有效的监督,同时,由于检察机关对申诉案件的审查只能通过事后对法院审判卷宗进行文字审查,不了解整个审判过程,所以增加了检察机关在审查申诉案件时的难度。

    (三)检察机关出庭支持抗诉流于形式。

    检察机关民事检察部门在审查申诉案件、制作抗诉书环节中,花大量的时间、精力,在提抗报告、抗诉书上从证据分析、法律适用上进行充分的说理,这对于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有着重要的意义。然而,检察机关出庭支持抗诉时,出庭的检察员只是宣读一下抗诉书、发表出庭意见,有的地方检察机关宣读了抗诉书后,出庭的检察员即离开法庭,使得检察机关抗诉工作的本身形成头重脚轻的局面。

    三、民诉法修改后检察机关应如何行使好民行监督检察权

   (一)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有限制地对于民事调解案件行使抗诉权。鉴于当前虚假诉讼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者利益的案件出现,或者人民法院违反自愿原则的民事调解案件,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在行使调查权的同时,应当依法抗诉。因为此时的民事调解侵犯的是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者利益,与当事人个人处分原则属于不同的法律范畴。

    (二)加强与法院之间的联系,密切关注新民诉法对审判工作的影响,法院审判工作的变化,及时有效得制定相关应对措施,确保民行检察工作适应新形势,健康、有序地发展。

    (三)加强民行队伍建设,切实提高检察人员的素质和办案技能。要组织民行干警采取法条学习、新旧法条对比、案例讨论等多种方式学习新修订《民事诉讼法》,使民行科干警对民诉法的新变化有比较系统的理解和掌握,积极应对新民诉法实施对民行检察工作的新挑战。充分认识民事诉讼法修改的积极意义,认真学习贯彻民诉法。当前,应当采取举办培训班、召开座谈会、专家授课与讲座等形式,集中学习与自己学习相结合,认真研读民诉法,确保每位民行检察干警都能掌握好民诉法的相关规定,为贯彻民诉法,切实做好民行检察特别是抗诉工作打下好的基础。

    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民事检察工作的有效开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势必为民事检察工作的发展带来新的机遇,意义重大,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本次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检察机关民事检察工作的重大影响必将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重要的制度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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